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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70%税抵优惠政策,备案和申报流程详解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9-10-10 09:15:13点击次数:1869 次

(来源:设基院)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可在当年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想要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究竟需要如何备案和纳税申报,小编研究整理如下。首先,从投资主体来看需要界定何为“创业投资企业”,因此创业投资企业需要进行一次备案。其次,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行为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申报。

两次备案:

1. 创业投资企业在“发展改革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2.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第二条相关政策条件中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也就是说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上通过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认定。   

(一)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相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条件:



可以发现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实收资本需要达到3000万元,另外对于创投企业高管人员需要具备至少三名两年的相关创投经验,而其他需要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私募基金目前还没有明文的实缴要求。

提供文件:



(二)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条件:《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中特别给出规定解答。



从增加的前三条可见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的规定已经做到和发改委规定同步。

提供文件:



(三)备案完成后向税务局申报备案时需要获取

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申请时间:4月底前

获取流程: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neris.csrc.gov.cn/portal)“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账号由证监局在外网监管门户创设),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详见下表)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相关材料。

准备材料:《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验资报告/托管方证明材料/银行回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管理团队成员简历,投资项目情况说明。




二、向税务主管机关备案

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和申报纳税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制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于享受税收优惠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5.31日前)   

受理机构: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由于涉及合伙企业所得分配所以需要向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提供分配材料,具体规定小编整理如下:

提供时间: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提供对象:合伙创投企业机构(法人)合伙人提供资料:《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注意问题:创业投资企业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投资后两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低于50%。对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多次投资同一个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当每年备案。

 1、 机构(法人)合伙人(涉及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于享受税收优惠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5.31日前)

受理机构:机构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以看出机构(法人)合伙人需要报送税务机关的时间、材料和受理机构都与企业制创投企业类似。

2、 个人合伙人

报送时间: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满两年的次年3月31日前)

受理机构:合伙创投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注意事项: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三)创投企业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出资相关材料证明

3、创投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说明(投资后两年内需低于50%)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法人合伙人需留存)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比例和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四)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时

对于天使投资个人备案时,需要和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规定整理如下。

报送时间: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

受理机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注意问题:天使投资个人应注意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间关系,不能是其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不能与其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投资后两年内,天使投资个人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低于50%。天使投资个人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 投资抵扣申报时

报送时间: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

受理机构:天使投资个人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应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注意事项: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三、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条件)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对其进行了补充修改和时间界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原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原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政策适用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和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均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无论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的时间,只要有一个在政策执行时间内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