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中基协向部分私募管理人定向发布《关于督促提醒私募管理人合规运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管理人自查AMBERS系统信息与工商登记一致性、专职员工及高管配置、基金变更及清算报送等事项,并限期整改。
新备案门槛同步明确:须提交连续6个月全员社保及工资流水(代缴须附委托合同),并出具不低于300万元可自由支配流动资金证明(须为基本户或专户内货币资金及低风险现金类资产)。未按期整改的管理人,将被视情节采取自律措施直至注销登记。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督促提醒私募管理人合规运作的通知》
各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3号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1-3号》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变更和报送等事项应满足相关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基金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则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请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如发现 AMBERS 系统填报内容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专职员工少于5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缺位的、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和清算未及时报送的,请管理人按照《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及时整改。如后续仍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协会将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示、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如无展业计划,请在全部基金产品清算后及时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请管理人在提交新基金备案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管及投研团队历史从业经验、从业履历情况,以及是否具备与备案产品投资策略相符的投资经验;在管理人处工作时间等;2.管理人是否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业务人员,具有5位及以上全职在岗员工,并上传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最近6个月的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流水(需满足最近连续6个月要求),社保记录需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3.请管理人提供最近一年的公司资金流水,公司资金流水需由银行盖章,并梳理流水中往来频繁(3笔及以上)的交易以及单笔金额较大(超过10万元)的交易,详细说明具体交易情形,请管理人说明账上资金是否可以覆盖半年的运营成本(员工薪酬和房租);4.请管理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具备不低于300万元的可自由支配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指银行基本账户或专用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可随时支取的低风险现金类资产,不含受限资金、关联方借款、流动性较低的基金财产及其他无法自由支配的资金),确保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可用),确保覆盖机构一年基础运营开支;5.如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登记信息与工商信息或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请管理人先完成相关登记信息变更,并说明相关情况。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