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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由陕西省区域内基金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陕基协,英文名称为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Shaanxi ,缩写为 AMAS 。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动行业进步,促进陕西省基金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创意谷座601室。

协会官方网址:http://www.amas.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行业规范。通过建立严格的行业信用体系、风险约束体系、自律性管理规则和从业道德规范,规范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推动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培训和交流合作;

(三)维护行业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

(四)组织学术研究活动;

(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等符合规定的职责。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活动;

(五)从事投资基金行业研究的学者;

(六)本协会要求的其他符合规定的条件。

本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 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3. 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法定资格审查文。

(三)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七)接受本会的自律监督与检查;

(八)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牌,无法交回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及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协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主动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协会顾问及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罢免负责人,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理事连续3次或每届内累计4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基金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监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四)领导、协调、监督协会各项工作;

(五)提名协会顾问等其他名誉职务人选;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向会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所在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31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