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
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引导和支持会员持续加强信用信息自我积累、管理和运用,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并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