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 » 投资者教育 » 投资知识

投资知识

特约律师解读《新规》:注册、管理人名称和新老划断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02-24 17:30:00点击次数:1175 次

 文|含璋      

      背景资料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规定。


     《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完成登记才能够开始私募基金展业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基协完成登记。

       面对《规定》,私募机构在业务实操中有很多的疑问,如工商注册登记、管理人名称的新要求和新老划断。

      新设立的私募机构首先需要注册,陕西省各区域市场监督部门对《规定》变更反应时间不同,急于开展业务的机构很是焦虑。

       笔者了解到,近日有机构在登记备案业务办理中接到了中基协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近期机构特别关注的一些问题给出了相对明确的说法。

       综合以上情况,笔者和本协会创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律师合伙人张晓静进行了交流。


       1、注册登记:工商的限制

       目前,投资类企业注册登记普遍受限或严控的政策环境下,根据《规定》,申请设立一家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诸如“投资”等字样的机构,首先需要经过区域内金融局或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然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笔者了解到,各区域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出资人背景、财务情况、管理团队、落地情况等因素,审核标准与批准条件可能无法量化与公示,给申请企业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目前,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操作实践,并非所有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都接受实体名称中加入“私募”或“私募基金”的字样,但“创业投资”一般都可以加入。拟申请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需要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这也给现在计划申请登记的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当然,这也给了勇于改革的担当者机会,如果哪个区域愿意放开限制,在工商注册上容易做到这一点,必将能够吸引机构过去落地。

       在实操中,在申请管理人登记之前,第一关即需要解决投资类企业的注册难题。笔者了解到,目前西安市注册成功的机构主要集中在西安市曲江新区和浐灞。

      受限于各区域登记政策,短期内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受影响,但长期来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登记机关放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要求。

 

        2、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均需“私募”字样

      《规定》第三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看到此处,笔者心中有意疑问,该处规定中并不是“等字样”的表述,那是不是意味着在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只允许上述三种表述呢?

       对此,机构已收到的中基协《通知》中提到,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另外,据业内知情人透漏,1月8日以后,重大变更涉及实控人或控股股东及名称变更,也要按《规定》的要求操作。

 

       3、新老划断关键实践节点:1月8日

       根据《加强私募基金监管规定》起草说明,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实行“新老划断”。

       那么该处的“新老划断”该如何理解呢?

      对此,张律师认为以“工商注册登记”作为划断分界点更合乎情理。因为在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前往往是先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而且上述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事项均属于工商注册登记事项。

       笔者建议,对于已完成工商设立,尚未首次提交中基协登记申请的机构,建议与工商主管机关沟通协商,尽快办理工商变更事宜;对于已进行首次提交但未完成登记的机构,预计在登记审核阶段,仍适用“新老划断”规则,给予特殊处理,必要时,可以在登记申请材料中增加关于此问题的承诺。

       同时,近期涉及此业务的机构接到的通知中,中基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第一,划断的时间点,即1月8日(《规定发布之日》)后,对象为新提交的管理机构,要求为“必须整改”后才能提交。

      考虑到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业务办理的因素,针对《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

       第二,整改期间,协会将对外公示上述情况。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按照《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2019年9月1日前中基协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笔者还了解到,“1月8日前提交的申请中机构” 可延期整改,出具《承诺书》可通过申请。为保障各机构符合要求,《规定》发布一年后,未完成整改的,则暂停发行基金。

       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后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笔者以为,本条规定很“人性化”。其实,中基协已经考虑到了各地工商登记机关、金融监管局“监管严”的实际情况,相信陕西的机构与证监会沟通后,适用“新老划断”要求的基础上,定会找到了折中点。

 

        4、未备案的基金:6个月整改期

       其实,在笔者看来,本条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监管要求,《规定》中明确已登记管理机构不必进行名称、经营范围整改,但协会针对实务中可能存在的以“买卖牌照”方式,钻新规漏洞行为,提出了“堵洞”方案。

       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众所周知,行业中因为早期不规范原因,长期存在着“私募基金不备案”的情况,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及行业口碑。

       此次中基协借《规定》发布的时机,对存在“未备案基金”的管理机构,在运营层面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给了各管理机构整改的时限,2021年7月7日前均可整改,但也明确了此节点后,将可能无法补备案基金,若未整改完成,无法备案新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