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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投教栏目】员工激励是否违背募集宣传推介?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03-18 14:46:11点击次数:1595 次

目前,部分私募机构为了实行员工激励,比如投资经理持股和关联方代销,员工激励是否与禁止募集宣传推介规定相违背呢?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简称《规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及第六条规定的十项禁止宣传方式。

《规定》增加了禁止行为的主体范围,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都不得以《规定》第六条的方式直接从事或间接从事资金募集宣传推介。

根据《起草说明》的解释,投资经理持股是不限制的,同时也不限制关联方具有基金销售牌照,也不限制前述关联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基金,这也与中基协已发布的新版《备案须知》的相应要求具有一致性,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对此类问题,有律师认为要看事件的实质。

部分私募管理人出资人中有一些产业机构,人脉资源丰富,存在很多实控人/出资人帮助私募管理人进行募集的行为,但如果实控人/出资人没有获得代销牌照,该行为是不允许的。

同时,私募管理人的资质也不能借用给关联方使用,所以这一条的本质是要求私募管理人独立运营并突出基金管理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