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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新《证券法》下的投资者保护(下)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05-14 09:41:19点击次数:1898 次

编者按:值此2021年第三届“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特别推出5•15系列投教内容,投资有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


01 新《证券法》中首次提到了“先行赔付”机制,具体指什么呢?

行赔付是中国首创的一项投资者权益救济措施,前期已经积累了实践经验,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即可适用“先行赔付机制”;赔付主体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赔付方式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此外,还设置了追偿机制,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02 新《证券法》中关于 “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哪些规定呢?新《证券法》中关于 “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哪些规定呢?

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

一是调解机制: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二是支持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派生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03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

新《证券法》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次,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最后,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