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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新《证券法》下的投资者保护(上)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05-12 09:43:49点击次数:2174 次

编者按:值此2021年第三届“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特别推出5•15系列投教内容,投资有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


01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是怎样规定的?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要做到充分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违反前述相关条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投资者来说,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明示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如果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02 新《证券法》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根据投资者的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以及专业能力等因素,将其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同时,新《证券法》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履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新《证券法》中对于“股东权利征集”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为了规范股东权利征集的相关行为,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五是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04 新《证券法》中还提到了现金股利分配,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新《证券法》通过要求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推动上市公司积极实施现金分红,切实保证中小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