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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解读之一——什么是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09-24 09:05:54点击次数:1126 次

问:什么是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


答: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由同一或同类违法损害事件而起的、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代表人诉讼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方式,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对所有当事人均产生拘束力,为人数众多分散、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经济、方便、公平、有效的司法解决路径。

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相关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又称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两类。前者是指,由受损害投资者作为代表人,按照“明示加入”原则,代表其他众多因同一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后者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与的民事赔偿诉讼。

目前,证监会系统单位中的投保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在试点阶段,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主体,接受投资者委托,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投保基金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后续根据需要再制定业务规则从事诉讼代表人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