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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实操指导】私募管理人如何清晰股权结构才能顺利登记?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04-18 16:46:47点击次数:718 次

 为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登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公示(【2022】第1期 总第1期)”,其中梳理部分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案例,笔者节选了其中的部分案例,以期对读者有启发,从而顺利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案例一

申请机构A公司的股东B公司存在循环出资结构,B公司控股C公司,C公司又持有B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人甲某不在申请机构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

中止理由

一、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申请机构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股权结构不清晰,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第(六)条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实际控制人甲某投资经验不足,也未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申请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却承担A公司实际控制人角色,对申请机构缺乏实际控制力,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七)条情形,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案例二

申请机构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甲某和乙某。甲某和乙某两人为夫妻关系,年近耄耋。甲某和乙某无法提供与申请机构注册资本相对应的出资能力材料,且两人均不担任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

中止理由

一、出资能力不足,有股权代持之嫌。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五章第(一)条要求,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在要求出资人提供相应出资能力材料后,A公司未提供股东甲某及乙某的出资证明文件,无法证实两位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出资系其自有合法财产。经查,甲某及乙某二人直系亲属从事冲突业务,且甲某担任冲突业务主体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六)条情形,存在潜在的股权代持风险。

二、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无行业从业经验。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某及乙某均年近耄耋,既往数十年工作履历基本不涉及投资管理工作。协会无法与甲某取得联系,其电话非本人接听,称甲某不参与实际运营,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七)条情形,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案例三

申请机构A公司由第一大股东B公司及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共同出资设立,其中B公司系C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甲某。申请机构A公司原填报B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未按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穿透填报至最终实际控制人C上市公司。在申请过程中,A公司提交两个员工持股平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将实际控制人变更认定为甲某。甲某曾任B公司股权投资部门负责人。

中止理由

一、通过架构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五章第(四)条相关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A公司在填报实际控制人时,未按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穿透填报至最终实际控制人C上市公司,为规避协会相关要求,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八)条情形,申请机构通过架构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

二、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A公司申请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在股权结构未做调整情况下,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不稳定,实际控制关系不清晰,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七)条的情形,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案例总结】

对于以上案例所反映的股权代持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关联方认定等相关问题,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对于规避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中基协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核查。

申请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控制人认定规则如实准确地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应当保持清晰稳定的股权架构。在既往的管理人登记实践中,股权代持目的主要为:

一是为规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便于未来进行关联交易,隐瞒其与上市公司的实际关联关系。

二是因真实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既往违规行为或者旗下有冲突业务机构等原因,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隐藏冲突业务关联方或股东不适格身份。

实践中,中基协通过查验出资人履历及出资能力等机构基本信息,并结合大数据核查方式识别机构关联关系,发现股权代持及规避关联关系等行为。对于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披露的申请机构,中基协将加大核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