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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操】如何把握私募基金清算退出关键点 第17期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精彩回顾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1 10:46:55点击次数:525 次

2023年7月6日,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导、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办的陕西省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第17期成功举办,60余位学员参与了培训。

本次培训的主题是《私募基金清算与退出》,主讲老师是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伟权律师。

余伟权律师以本人在投资行业专业领域的实务经验出发佐以实际案例,从基金清算主要流程、基金清算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基金合同清算条款设计、基金期限届满延长期限四个部分进行展开阐述。并结合其从事私募基金法律服务的经验,对私募基金清算时间节点、实操时包含的具体情形、系统填报以及相应的法律等内容做分享,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理清基金清算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更好破解基金退出的难题。


在私募基金清算流程中“工商注销登记”环节,余伟权律师提示大家,对于合伙型与公司型基金产品,清算人还需要在主管工商部门完成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注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在基金的整个清算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文件需要投资人签字确认,包括基金清算的投资人决议、清算报告、公司/合伙企业注销的决议文件,管理人应提前与投资人沟通协调和准备周全相关的文件,否则可能导致基金清算程序或者其中的注销程序无法顺利完成。在后种情形之下,管理人虽然不再有基金中的职责与义务,但是却遗留了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的空壳无法处置,未来将造成很多管理上的麻烦。如私募基金设立时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则可能企业清算时需要与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备或报批。

对于投资机构在清算期内是否需要收取管理费的问题,还要看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合同中约定最后一期管理费收取的终止日为合伙企业或公司的终止日,那么管理人就有权在清算期收取管理费。

但对于投资人来说,基金清算是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段,且虽然管理人在清算期内仍需履行管理人的信披义务等职责,但在清算期因投资任务和投后管理已经基本结束,该阶段并不会产生太多的费用及精力损耗,因此投资人可能不愿意承担清算期的管理费,那么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余伟权律师建议投资人在基金合同中与各方主体进行明确约定,将最后一期管理费收取的终止日定为基金清算的起始日。



本次课程内容贴近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实际需求,紧跟行业发展,得到了学员的众多好评。本次课程得到了开源证券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