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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操】私募基金投后管理典型争议条款及应对方案 第19期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精彩回顾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9-11 09:38:51点击次数:286 次

2023年8月31日,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办的陕西省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第19期成功举办,50余位学员参与了培训。

本次培训的主题是《私募基金投后管理典型争议条款及应对方案》,主讲老师邢利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律师协会金融与证劵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大学财务审计与风险管理研究所(兼职)研究员、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内核评审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中小企业协会专家顾问、西安地方金融协会与西安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智库专家。

邢律师从回购权争议、业绩对赌、类优先权、交割后义务、股东知情权几方面入手,结合近期在实践中刚刚办理完了的典型案例,佐以自己专业的思考和判断对投后管理中的典型争议条款进行了深度的解读,并给了投资机构专业的建议。

在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是否继续有权利依据《基金合同》提起本案仲裁主张权利?仲裁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邢律师总结如下:

仲裁庭认为,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所涉权利主要来源于《基金合同》,契约型基金份额的转让实际上就是《基金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基金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契约型基金与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相比,除共同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外,还应充分尊重《基金合同》中对于基金份额转让作出的约定。

在相关基金份额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申请人仍然系案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有权依据《基金合同》提起本案仲裁并主张相关合同权利。至于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系其他合同法律关系,在基金份额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其合同履行情况并不影响仲裁庭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案例启示

以“适当性义务”为关键词,检索裁判文书并对检索结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自2019年11月“九民纪要”颁发以来,金融机构面临的与适当性义务相关的民事纠纷数量较以往增长迅速。

根据判决结果显示,金融机构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被要求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数量占比达40%。随着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适当性义务监管规则的逐步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近年来最为活跃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重要性也益发凸显。

中基协网站以及各地证监局网站统计结果来看,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案例也是逐年递增。

本次培训得到了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师资和场地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