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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珠海出台私募机构扶持办法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4 12:48:53点击次数:143 次


01

新规背景

2023年12月1日,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珠金(2023)126号),公布了通过后的《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明确指出加快推进珠海私募投资机构的集聚,支持私募投资业务创新发展,优化私募投资营商环境,打造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的粤港澳大湾区创投高地,服务珠海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02

政策内容

从过往来看,本政策出台以前,珠海市针对私募机构的优惠政策基本集中在横琴新区,自2012年至2022年间,针对横琴新区私募机构出台的优惠政策就多达十几项,包括:《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珠横新办〔2014〕33号)、《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5〕11号)、《关于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珠横新办〔2017〕12号)、《横琴新区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扶持办法》(珠横新办〔2019〕1号)、《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20〕14号)、《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202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粤澳深合金融通〔2022〕54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这些政策都大力推动了横琴私募行业迅速发展。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此次出台的《扶持办法》,将过去单独针对横琴新区的部分优惠政策普及至全市(横琴新区除外),珠海市对于私募行业的支持力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台阶,以下为此次《扶持办法》与横琴新区一些私募优惠政策的对比。(主要为《横琴新区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扶持办法》(珠横新办〔2019〕1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粤澳深合金融通〔2022〕54号))




(1)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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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办法》

粤澳深合金融通〔2022〕54号

珠横新办

〔2019〕1号

适用对象

(十六)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资金托管账户或监管账户均在珠海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且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适用以下类型的金融企业:

(七) 私募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或者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第四条 金融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且实质性运营;

(二)在合作区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

(三)合规经营且申请扶持时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异常经营机构名单内。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一)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契约型基金除外)。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三)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其自接收横琴新区最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私募基金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且不得变相改变纳税地点。若企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需及时将奖励、扶持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定期贷款利息退回。

(五)按照规定向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下称区金融服务局)报送有关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具体以区金融服务局相关通知为准。


从政策对比来看,此次的《扶持办法》对于适用对象上并没有作出过多限制,基本与横琴新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一致,主要强调管理人的注册地、税务关系以及资金托管/监管账户应当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但《扶持办法》并没有珠横新办〔2019〕1号中规定的五年内不得迁出的要求,总体而言较为宽松。



(2)落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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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办法》

粤澳深合金融通〔2022〕54号

珠横新办

〔2019〕1号

政策内容

1.对新注册(含新设立或新迁入,下同)且实际规模达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其规模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注册且实际规模达1亿元、以量化交易为主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其规模0.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际规模”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新开立的交易端账户资产规模,包括各类保证金余额、股票市值、金融产品市值等。

2.对新注册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新注册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奖励:实缴出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缴出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缴出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成立后首次注册或者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的注册地在合作区或者澳门特区的,且累计实际投资资金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份额计算)达到以下标准,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扶持如下,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扶持;

2.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给予50万元扶持;

3.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给予100万元扶持;

4.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2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给予200万元扶持;

5.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3亿元以上、不满4亿元的,给予300万元扶持;

6.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4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扶持。

第四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仅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0%给予扶持。

(二)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的,按照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

(三)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额的60%给予扶持。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00%给予扶持。

第六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专项扶持。



结合对比不难看出,此次的《扶持办法》加强了对私募证券管理人的落户扶持,并且落户扶持的认定标准不同于横琴新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此前的政策,认定标准由实际投资规模及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改为实缴资本和实际规模,对于现行通过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属于重大利好,无需实际对外投资即可享受落户奖励。



(3)日常办公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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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办法》

粤澳深合金融通〔2022〕54号

珠横新办

〔2019〕1号

政策内容

对新注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自用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注册后3年内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或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后3年内按实际支付租金的60%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最高8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最高15平方米/月,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平方米/月

(二)租金补贴标准如下:

1.按不超过评估价的60%(且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

2.符合条件的澳资企业,按不超过评估价的70%(且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

3.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最高15平方米,以与该申请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人数核算,单个企业的总补贴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金融企业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自用办公的,按购房款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澳资企业按扶持标准的1.2倍执行。企业须承诺购买的办公用房自用办公,不得空置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十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对外出租。

第十三条  对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实际办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租单价的30%,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结合政策对比来看,在日常办公方面,《扶持办法》对于私募机构管理人在租房补贴上的扶持力度较大,与横琴新区一致(最高8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最高15平方米/月,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平方米/月),但在购置自用办公用地的扶持力度上则不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出台的粤澳深合金融通〔2022〕54号。


(4)经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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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办法》

粤澳深合金融通〔2022〕54号

珠横新办

〔2019〕1号

政策内容

(四)引导私募投资机构加大在珠投资力度。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新落户我市的非上市企业满2年,投资额累计满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早期投资。鼓励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满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

(六)鼓励私募投资机构对企业开展首轮投资。鼓励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深入挖掘我市企业投资价值,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满2年,且被投企业尚未获得其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

第六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年末管理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但可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的15%:

1.年末管理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年末管理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不满3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3.年末管理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

年末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但可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的25%:

1.年末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不满10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

 2.年末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不满20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扶持;

3.年末管理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不满30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扶持;

4.年末管理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对私募基金投资横琴新区内、主营业务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或将所投资的、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迁入横琴新区,并通过转让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或减资等方式退出投资的,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其从私募基金获得分配的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10%的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横琴新区内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将所投资的、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迁入横琴新区的,每投资1家横琴新区内的企业或迁入1家企业到横琴新区,按照其首次投资额的5%给予专项扶持。私募基金每投资1家企业的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私募基金投资的横琴新区内的企业已获得风险投资补助的,不再给予专项扶持。

对单个私募基金投资多家横琴新区内的企业或将所投资的多家企业迁入横琴新区的,累计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此次的《扶持办法》规定的投资奖励措施力度相对较大,按规定原文,能够获得投资奖励的企业并没有限定于珠海市的私募机构,珠海市内外的私募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珠海市内企业,均可以获得奖励。这实际上对于私募机构而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对于推动珠海市的初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公开资料显示,珠海市此次对于首轮投资12%的奖补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最高的,旨在引导投资机构深度挖掘和投资珠海未被资本市场发现的优质企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融结合。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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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办法》

人才优待

积极做好私募投资机构人才服务,吸引国内外投资人才在我市集聚发展。加大“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对私募投资机构人才的支持力度,将注册在我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管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个人合伙人等纳入奖励范围。支持私募投资机构优秀人才申报“珠海英才计划”,对入选市级人才工程的,可按规定享受安居、子女教育及医疗保障等政策待遇。

行业交流

支持国内外私募投资行业协会和知名投资机构在珠海举办行业发展峰会、高峰论坛等会议活动,打造珠海高质量发展创投活动品牌。对于符合《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要求的私募投资会议活动,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会议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搭建私募投资机构交流平台,定期举办行业交流、基金投资调研、企业项目路演等系列活动,创造私募投资良好发展条件。


此处的《扶持办法》在吸引私募人才方面也有原则性的规定,如支持私募投资机构的优秀人才申报“珠海英才计划”,对入选市级人才工程的,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安居、子女教育及医疗保障等政策待遇。当然,这一政策的吸引力还不能跟横琴新区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15%”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较,但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珠海市对于大力推动私募行业机构发展的决心,后续的私募行业交流补助也能看出这一考量。




(6)政策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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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办法》

粤澳深合金融通〔2022〕54号

珠横新办

〔2019〕1号

政策内容

(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政策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政策重新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政策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未规定


此次珠海的《扶持办法》有效期为五年,相比于横琴新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不少政策而言,有效期更长,来看,有助于落户机构的稳定发展以及后续的政策衔接。



03

结语

此次珠海出台的《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对于广大的私募机构而言属于重大政策利好,有意向的私募投资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规划,若有疑问,亦可以咨询相关政府部门。

总体而言,在如今私募监管环境逐渐趋严的背景下,珠海此次的新政策,有助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激发私募投资机构的积极性,为私募行业增添新的活力。 附件:《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